近来,濉溪县公安局双堆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展开治安巡查途中,发现一辆装置警灯的民用电动四轮车,疑似不合法加装警灯,遂将该车阻拦,并对车辆号牌和违法信息进行核实取证。民警在查看中发现,该车驾驶人吴某某并未处理运用标志灯具的相关手续,归于不合法装置标志灯具的交通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。经问询,吴某某表明该车常常走夜路,为了本身安全就加装了一个警灯。
民警对吴某进行了严厉的批判教育后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安全法》等有关规则法律法规的规则对吴某进行了相应处分,并收缴了该车警灯。
第十五条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应当依规则喷涂标志图画,装置警报器、标志灯具。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、装置、运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许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画、警报器或许标志灯具。
第九十七条不合法装置警报器、标志灯具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,予以收缴,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